【車牌查冊】下周一起採訪報道車牌查冊須符合「重大公眾利益」 運輸署:無客觀定義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1/05 17:34

最後更新: 2024/01/0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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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曾耀輝攝)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終院裁決上訴得直後,運輸署檢討車牌查冊程序。署方今日(5日)表示,考慮終院判辭後,將於下周一(8日)起,要求申請人申報查冊是否屬7項指明用途,當中未有包括傳媒採訪報道,但引入「例外情況」申請機制,若涉重大公眾利益,可向署長提出書面申請。惟何謂「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指「無客觀定義」。

運輸署指,終審法院早前就一宗與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相關的案件頒下判決,明確指出車輛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權應受保障,運輸署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車輛登記用上的資料,並將有關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署方已完成檢討車牌查冊程序,並將於下周一實施優化安排。

新安排指明車輛登記冊設立的3大目的,包括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使用直接影響,而需確定該車輛資料人士提供有關資料。另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查冊人可為相關車輛登記車主;或已獲車主書面同意的其他人,而相關資料只會用於指明用途;或因相關車輛擁有權或使用,直接影響他或其主事人權益,但有關資料只可用於7項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問題、追討費用或罰款或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以及安全召回。

至於其他涉及車輛擁有權或使用,且涉重大公眾利益的非指明用途,包括傳媒採訪報道,就引入「例外情況」申請機制,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列明申請目的、將如何使用和確保資料不被濫用、是否沒有其他渠道得到資料等,再由運輸署署長考慮是否批准,考慮前提包括披露車輛登記細節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社會合法權益等。

運輸署或執法機關會在有需要時對申請作出查核,運輸署亦會於證明書發出日期後兩年內以隨機抽樣形式對申請作出查核。申請人須於上述期間內保存所有相關文件或資料,供日後查核之用。

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指「無客觀定義」,要視乎個案而定,有需要會諮詢其他部門,又指「例外情況」申請不設上訴;而「例外情況」申請的處理時間會視乎個案而異,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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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薾心